规章制度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受校团委指导的本校学生自治组织。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联和抚顺市学联,为团体会员。

      第二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拥护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世纪人才;团结和依靠全体同学,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维护学生利益,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凡取得本校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在校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会员的权利

       1、在本会中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行使表决权(休学及留校察看者无此权力)。

      2、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享有对本会各项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法规,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抚顺市学生联合会章程,遵守校纪、校规。

      2、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做真理与文明的传播者,坚决与一切邪教组织和伪科学的事物做斗争。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4、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

      1、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通过本会行使民主权利。

      2、学代会由上一届学生委员会负责召集,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迟或提前。

      3、学代会代表名额和分配应当由上一届学生委员会提出,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4、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上届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改选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第八条:校学生委员会

      1、校学生委员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行其权利。

      2、校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副主席组成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具体负责本会工作的开展。

      3、校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举行一次,听取和审议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

      1、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学生会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学生会;其工作对校党委、行政部门和产生它的委员会负责。

      2、执委会由主席团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3、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从学代会代表中聘任。

      4、若主席职务出现缺额,由负责执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代行主席权利,直至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

      5、对本次学代会闭幕之后入学的会员,根据学生会工作需要,由所在院(系)推荐,入学生会工作。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条:各院(系)学生委员会

      1.院(系)学生会是本院(系)同学的群众组织,为校学生会团体会员,在校学生会的指导下根据本院(系)特点开展工作。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

      2.院(系)学生委员会由院(系)学代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学生会备案;院(系)学生会每年换届一次。

      3.院(系)学生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校、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得互兼。

      4.各院(系)学生会主席需定期向本院(系)学生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并在学年末接受校学生会的考评,校学生会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院(系)学生干部参加相关先进、优秀评选的名额数

      5.各院(系)可根据各院(系)情况,设立监察部,协助和监督学生会工作。

      6.各院(系)可根据各院(系)情况,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设立网络部。

      第十一条:班学生委员会(简称班委会)

      1.班学生委员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2.班委会设班长1人,委员若干人,由班级成员大会民主推选产生,并报院(系)学生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于校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及细则制定权属校学生委员会。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    

 

章程
值班制度
例会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物品管理制度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7-2008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