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出国(境)人员外事纪律暂行规定

学校为加强出国人员的管理,严肃外事纪律,切实解决我校出国人员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出国人员审批原则
1、派遣临时出国团、组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要按照出访任务明确、有实质性的内容和人员专业性要求组织团组。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或非主管该项业务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借故参加出国团组出访。
2、各级党委授权的出国人员政治审查部门和政审批准机关,要按照中办发 (82)26号和省发文件精神,对拟派出国的人员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克服对出国人员只重业务条件而忽视政治表现的倾向。
3、审批部门或归口审批办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出国人员的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持原则,一律不予批准。对已经批准出国,但在出发前发现不合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予以纠正。属个别人的问题,个别纠正;问题较多的,则调案重批。
4、应控制出访人数和出访时间。原则上,专业性小组一般不超5人;综合性考察组一般不超过7人;友好访问团、组一般不超过8人。只出访一个国家一般不超过十天;出访两个国家一般不超过十四天;出访国家超过两个的,一般不超过二十天;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二条 出国人员的管理
1、出访人员出国前,须集中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外事纪律教育。对出国进行短期技术考察、从事讲学活动、接受培训或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应由派出单位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出国前教育,确保他们遵守外事纪律,圆满完成出国任务。
2、出国团、组的团、组长,要加强团组人员的管理。有三个以上党员的出国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负责团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完成出国任务。
3、出国人员抵达目的地后,须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汇报出访任务、邀请单位和日程安排等。
4、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出国任务批件所规定的出访任务、国家 (地区)、时间和路线进行活动。出发前,对出访或考察项目的分布地点、完成培训任务的具体计划以及出访路线、时差、车次或航班等情况,应作调查研究。以选择最佳路线,做出合理安排,减少失误。
出国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顺访国家或地区。凡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改变回国路线的,应事先向国内主管部门请示,转报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因突发的特殊原因来不及向国内请示的,要征得我驻外使领馆或派驻机构同意,并出具有效证明。
5、凡赴港、澳地区或出国往返须经港、澳出入境者,应按报批程序经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征得港、澳工委同意,并由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前往。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预先买好途经港、澳的机票;也不得在国外通过外商或港、澳商人办理前往港、澳地区的签证。出国人员往返路途、经停国家或地区所需时间,均计算在批准的总天数内。
6、出国人员出入境时,应严格执行海关有关规定,对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和外汇要如实申报,不得隐匿作假。超过免税物品品种和限量者,应按规定纳税。
7、护照为出国人员重要身份证件,持照人应妥为保存,不得损毁、涂改;也不准转借他人。从持照人进入入境口岸算起,在三十天内须将护照交回颁发机关。
8、出国团组回国后,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因公出访成果汇报表》,写出出访总结报告,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存档。
第三条 出国人员出访期间安全保密问题
1、出国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有关文件、资料、盖有公章的信件、工作证和记有内部情况的笔记本时,应严格执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可通过外交部信使传递或申办临时信使证,指定专人将信使袋带往我驻外使领馆拆封、保管。严禁自行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国。
出国人员不得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外出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及出入公共场所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2、凡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提交的学术论文,不应涉及国家机密,应对方要求而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 (包括对外报价资料)、重要谈判讲话内容、发言提纲等,也不能涉及国家机密。出国访问考察所得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情报,只能作为内部交流,不得公开发表,资料的来源不得对外泄露。
3、出国人员在对外活动中,不得把内部秘密向外泄露。如对外活动需研究重要对策,应选择在保密的地方进行。
4、出国人员在国外 (境外)发回的内部函件和密电,必须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机构办理。禁止在对方的邮电部门办理。来往电报严禁密电、明电混用。用电话、电传联络或向亲友发回私人信件,不得涉及国家机密,也不得涉及第三国的机密。
5、出国人员不准出入色情娱乐场所和赌博场所,不准看淫秽录相和淫秽电影,不准购买或携带黄色书刊和黄色录相、录音带。
6、出国人员在境外期间需要个人行动时,必须向团、组长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得到批准后方能外出。外出时要随身携带护照等证件,以备检查。未经我驻外使领馆或我驻港澳机构同意,不得离团单独在外留宿。由于语言障碍和地理环境不熟,出国人员尤其是文艺、体育团组人员及初次出国人员外出时,最好两人以上同行。
7、出国人员要提高警惕,如遇不怀好意的人进行策反、挑拨、拉拢、威胁、利诱时,应进行有理、有节的斗争,并在事后及时告诉团、组领导向我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机构报告。
第四条 出国人员财经制度
1、出国人员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定,精打细算,自觉节约外汇开支,不要讲排场、摆阔气。
2、凡申请组派临时出国人员的单位,出国经费必须落实 (包括外汇额度、用汇指标和配套人民币),并写出正式申请报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逐级报批。
3、出国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多报、重报出国费用,更不得向外方索取假发票回国报销。
4、国外接待部门、国际组织或个人赠发给出国人员的零用费、节假日补助费、途中补助费、旅游参观费、书报文化费、劳务收入和其他一切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全部上缴,不得挪作他用。如果系亲友 赠送的外汇,入境时应向海关申报 (出国团、组人员在入境前还应向团、组领导报告),回单位后经有关领导审查并出具证明,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
5、严禁出国人员索汇、套汇、私下买卖外汇,属出国人员个人所有的外汇,须及时调回国内 (境内),不得存放国外 (境外)。
6、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将所用经费单据交组织团、组的单位或派遣单位财务部门审查盖章,十五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核销,三十日内向财务部门结清帐务。
第五条 出国人员收赠礼品问题
1、出国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或个人索要礼品;不得暗示或以托对方代购物品为名变相索取礼品。
2、出国团组或人员收到对方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应专人登记,妥为保管。回国后,赠送给单位的礼品一律交公。对应上交的礼品,特别是高级消费品,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单位不得自行留用和处理。
3、出国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劝募。严禁借“捐献”之名套汇逃税,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
第六条 其它
1、出国团组要实行团、组长责任制。如因团、组长官僚主义、不负责任,因而导致团、组人员发生违反外事、财经纪律或失泄密等其他严重问题,除追究违纪者本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团、组长的责任。
2、出国人员如违反外事纪律,做出有失国格、人格,有损民族尊严的事,或盗窃、出卖党和国家机密,特别是为一已私利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若国家出台新的外事纪律规定,凡涉及本规定内容,均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