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外事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学校外事工作,更好地做好涉外接待工作,提高外事接待工作效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学校邀请的国(境)外代表团、国际知名人士、校友等来华访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在拟请外宾来华前六十个工作日向省外办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各部门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参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外国专家短期讲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条  接待准备工作
(一)凡由校领导出席的外事活动,国际交流合作处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来访人员名单及背景材料;
2、来访日程与安排(接待人员、时间、地点、交通、会晤、参观、宴请等);
3、布置接待会场;
4、准备礼品;
5、安排翻译、摄影和记录。
6、外事接待人员按照外事接待礼仪规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  组织接待
(一)学校邀请的外宾,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邀请手续及组织接待工作,如涉及相关学院、部门的具体事宜包括讲学、参观、座谈、发布新闻报道等,各学院、部门要派专人安排落实。
(二)由境外团体或个人直接与校内各部门联系的外事来访,由该部门负责接待,国际交流合作处酌情给予必要协助。
(三)各学院或部门的外事接待如涉及签订合作协议、聘请荣誉教授等事宜,经国际交流合作处上报主管校长审议,由校长签署或由校长授权相关人员签署。
(四)接待完毕后,接待单位须负责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外事接待备案表》,并整理相关影像资料,五个工作日内交国际交流处存档。
第四条  接待费用来源
(一)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接待费用从学校的外事接待专项经费中列支,包括宿费、餐费、车费、参观、礼品等相关费用。
(二)部门层面的外事接待,费用标准参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外国专家短期讲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接待费用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外事接待费用开支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接待标准:
(一)餐费标准:
1.宴请:
标准1:每人每餐120-150元(不含酒水)。
标准2:每人每餐80-120元(不含酒水)。
标准3:每人每餐50-80元(不含酒水)。
2.工作餐:
1)早餐
标准1:每人每餐20-25元。
标准2:每人每餐15-20元。
标准3:每人每餐10-15元。
2)正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50元(不含酒水)。
2.陪同人员就餐人数标准:
接待有直接合作意向的外宾时,在我校陪同人员与外宾身份对等的前提下,邀请与合作项目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每个单位出席人员控制在3人以内;对于不具备直接合作意向的外宾,接待时视外宾人员情况确定我校陪同人员,在我校陪同人员与外宾身份对等的前提下,陪同人员数量不超过外宾数量3倍(外宾人员在3人以内);外宾人数在3人以上,陪同人员数量不超过外宾人数的2倍。
(二)住宿标准:
享受宴请标准1的重要外宾:提供套房;
其他外宾:提供标间。
(三)礼品标准:
重要外宾的礼品价值不超过1000元;其他外宾的礼品价值不超过200元。
(四)交通费标准:
学校原则上只负责学校当地的交通费及距学校最近火车站、机场的交通费。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