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公派出国(境)交流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扩大我校国际学术影响力,加强我校与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间的学术交流,规范我校公派出国交流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及时向学校发布公派出国交流相关信息。
第二条  符合交流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在指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名。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遴选小组。遴选小组由校学术委员会、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成立。遴选小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推荐拟选派人员。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将遴选小组的推荐意见形成正式公文,上报主管校长,由学校审议通过。
第五条  选派人员出国前10个工作日,须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公派出国(境)交流人员备案表》并上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并自觉学习《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外事纪律暂行规定》。
第六条  选派人员在出国期间,应严格遵守《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进修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外事纪律暂行规定》及交流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