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临时来访、顺访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临时来访、顺访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学校为主邀请的来访、顺访外籍和港澳台专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接待,费用由学校的外事接待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条 各学院和部门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邀请临时来访、顺访外籍和港澳台专家,应事先出示邀请单位的活动安排和接待预算,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临时来访、顺访外籍和港澳台专家预报表》, 并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上报主管校长审议,经校长同意后方可邀请,接待工作由邀请单位自行安排,相关费用由邀请单位提出分担比例意见,上报主管校长审议,由学校批准。
第三条 接待标准,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外事接待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来访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外事接待备案表》,并将其及相关资料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