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外国专家短期讲学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的提升,我校与国外友好院校间的互访交流不断增加,外国专家短期来访在我校学科建设、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等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提高引智效果,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指导思想
1、学校设立外国专家短期讲学专项资金,坚持专家经费“计划单列、专款专用,保证重点需求、突出成果效益”的原则。
2、聘请短期专家坚持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讲学内容应反映学科前沿方向或最新研究进展。
3、学校鼓励二级学院及其他部门邀请国外著名大学的教授、专家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教学科研合作和联合培养学生等活动。
第二条 短期专家资质及要求
1、应邀来访学者原则上应该为诺贝尔奖获得者、世界著名大学知名教授或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学术成果的专家教授。
2、短期专家在受聘期间至少每两天公开讲座一次,每次讲座应在100分钟左右;给相关学科的教工、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课并座谈。
第三条 管理办法
1、专家聘请要有计划。各聘请单位或个人须在当年10月申报下年度专家聘请计划,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邀请外国专家短期讲学申请表》,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立项。
2、专家来华前六十工作日,聘请单位应提供专家个人简历、背景材料、活动日程,根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外事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拟订接待计划,制定经费预算,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查后,报送主管校长,学校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向省外办申请办理专家来华手续。
3、聘请单位负责短期外国专家的前期联络、沟通,并做好国外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的各项组织工作。
4、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由校领导提议并出席的会晤、宴请、参观、礼品馈赠等相关事宜。
5、邀请单位应利用多种媒体及时向全校发布相关信息,如专家介绍、学术交流动态、学术活动时间、地点、对应听众群体等,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
6、来访结束后,聘请单位须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外事接待备案表》并整理相关影像资料,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四条 相关费用支付标准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文件规定,学校资助短期专家的经费标准为:
1、每次讲座600元/2小时,每次讲课(座谈)400元/2小时;
2、国际知名学者、国际学术组织负责人的经费资助标准为每次讲座1000元/2小时;
3、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学校与聘请单位对于相关费用的分担比例意见,并负责上报主管校长,并由学校批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外国专家短期讲学管理暂行规定(辽石化大【2006】12号)》废止。
第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