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适应学校人事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我校人事管理由单一、封闭的行政管理型模式向开放、综合和服务保障型模式转变,建立和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提高学校的用人效益,同时保障在校就业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辽宁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4]3号)和《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的通知》(辽人发[2005]142号)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对象
新进入我校的人员。
第二条 人事代理的管理
1、学校委托辽宁省人才服务机构对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进行管理。学校与辽宁省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个人代理手续由学校办理,并由学校支付聘用期间的代理管理费;
2、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人事代理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聘用期限、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经双方签字,辽宁省人才服务机构签证后生效;
3、聘用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1~4年。首次聘期含3~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按试用期标准发放工资;
4、校内用人单位必须结合学校的考核制度,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个人档案。聘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者,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劳动)关系转到人才服务机构,自主重新择业。聘期结束时,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符合校内其它单位应聘条件者,经原单位同意,也可转岗聘任;
5、对于连续2到3个聘期考核优秀者,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长期聘用;
6、聘用期满前3个月,校内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不再聘用人员名单交学校人事处并提出相应理由,由学校人事处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
7、人事代理人员不再被学校聘用时,与学校的工作(劳动)关系解除,由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对于违约的,按相关法律及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条 在聘用期内人事代理人员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权利,包括转正、定级、晋升、职务聘任、调配、考核、奖惩等;
2、享有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学校有关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3、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可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5、人事代理人员在职学习等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6、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论晋升到何种职称或取得何种学历,其用人关系仍适用本人事代理办法;
7、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如出国(境)或报考研究生须经学校批准,不经过学校批准的,按聘用合同违约规定处理。
第四条 人事代理办理的程序
1、学校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2、拟人事代理人员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聘用(辞职、解聘、辞退)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3、学校与拟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