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返聘外聘人员暂行规定

    随着人才的持续引入充实,我校师资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但数量不足的矛盾仍然存在。充分发挥退休教师的作用,合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是补充现有师资队伍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对返聘人员和外聘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返(外)聘原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返聘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我校,退休后继续聘用的人员。外聘人员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由我校聘用担任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缺编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返聘外聘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非教学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返聘或外聘人员,确有需要由学校研究决定。未经学校批准的返聘外聘人员,所需经费学校不予支付。

二、返(外)聘人员条件

    第三条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年龄适宜(男70周岁以下,女65周岁以下),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

    第四条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每期聘用时间,一般为一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三、返(外)聘程序

    第六条 返聘外聘人员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返聘外聘人员申请审批表》。

    第七条 人员使用单位领导班子经集体讨论后签署聘用理由及工作安排意见,报相应主管部门(教师岗位为教务处或研究生部,科研岗位为科技处,其他岗位为人事处)、学校审批。外聘人员还须同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四、返聘外聘人员的待遇

    第八条返聘人员在教学岗位工作的,其报酬按核准的教学课时数及当年学校课时津贴标准发放;在科研岗位工作的,其报酬按核准的科研工作量及当年学校科研津贴标准发放;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其报酬由学校根据工作量研究确定。如遇学校分配制度调整,则返聘人员的待遇也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外聘人员其报酬按聘用合同约定处理。

五、返聘外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各人员使用单位应按我校的有关规定对返聘外聘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检查,考核和管理。对于表现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返聘外聘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表彰或上报学校给予奖励;对于返聘外聘人员的失职行为,要进行及时教育,严重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终止聘用。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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