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文件以及省人事厅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按规定已到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教授缓退事宜特做如下规定:
一、缓退原则
1、确因教学、科研及学科专业建设需要。
2、在教学岗位上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二、缓退条件
1、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或项目未完成;博士研究生导师,带博士研究生任务未结束。
2、重点学科、新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与突出专家、硕士研究生导师,带硕士研究生任务未结束,且能继续起学科带头人作用并有重大影响者。
3、紧缺专业的学术骨干、硕士研究生导师,带硕士研究生任务未结束,且对学科建设起主导作用并有重大影响者。
4、必须身心健康、精力充沛、思维敏捷、思路清晰。
以上条件必须具备1-3条中的一条,且同时具备第4条。
三、缓退审批手续
1、符合上述条件的自愿缓退人员,须在距正常退休时间两个月前,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授延缓退休审批表”, 由基层单位签署缓退理由及具体意见,同时由教务处、科技处签署意见,报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2、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作为缓退依据,未获准缓退者即办理正常退休。
四、缓退期限
办理缓退一次期限为一年。期满需继续缓退,则须重新按本规定程序申请、报批。缓退累计年限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
五、其他
1、缓退期间不能再招收硕士研究生,不能参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导师及学科带头人,缓退满期者随时办理退休,承担教学科研工作未结束需继续工作,可按复聘对待。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04年5月25日